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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会章程

基金会章程

  • 分类:机构简介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3-16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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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要: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,1988年10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陕西分会。1997年5月,经省委同意,更名为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。  第二条本会属于公募基金会。主管单位是中共陕西省委统战部。本基金会的住所: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57号。  第三条本会作为“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”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所有人,享有专用权;应切实保护商标专有权利不受侵犯
概要: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,1988年10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陕西分会。1997年5月,经省委同意,更名为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。  第二条本会属于公募基金会。主管单位是中共陕西省委统战部。本基金会的住所: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57号。  第三条本会作为“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”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所有人,享有专用权;应切实保护商标专有权利不受侵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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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章程
 
  第一章 总则
 
  第一条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,1988年10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陕西分会。1997年5月,经省委同意,更名为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。
 
  第二条 本会属于公募基金会。主管单位是中共陕西省委统战部。本基金会的住所: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57号。
 
  第三条 本会作为“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”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所有人,享有专用权;应切实保护商标专有权利不受侵犯,努力维护宋庆龄崇高形象和本会的良好声誉。
 
  第二章 性质、宗旨与任务
 
  第四条 本会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。
 
 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: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少年儿童文教、科技和福利事业,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;增进国际友好,维护世界和平;加强陕台两岸交流,促进祖国统一。
 
 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:
 
  (一)开展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活动;
 
  (二)开展有益于提高少年儿童综合素质,包括文化、教育、科技和思想道德教育活动;
 
  (三)关注民生,扶危济困,促进社会和谐,开展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城市特困家庭少年儿童的救助活动;
 
  (四)开展少年儿童与港、澳、台、侨及国际间的友好交流活动;
 
  (五)发展公益慈善事业,多渠道、多形式募集基金。
 
  第三章 组织机构
 
  第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管理,设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。
 
 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,不定期召开主席办公会。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两次。
 
  第九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,理事任职不超过两届。
 
  第十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 
  (二)关心、支持本会各项事业;
 
  (三)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。
 
  第十一条 理事的任职经有关组织和机构推荐,由主席办公会议审议,提交理事会通过,颁发理事证书。
 
 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:
 
  (一)享有在本会内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
  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;
 
  (三)行使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
  (四)有退出理事会的权利。
 
  第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:
 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 
  (二)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;
 
  (三)热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;
 
  (四)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。
 
  第十四条 届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终止理事职务:
 
  (一)因工作变动,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人选,经理事会通过后,自行终止;
 
  (二)因违反本会章程、损害本会声誉或给本会事业造成损失等,经理事会审议后终止;
 
  (三)因违法、违纪受到处理,即时终止。
 
 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:
 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解释章程,监督章程的实施;
 
  (二)听取、审议本会工作报告、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、发展规划;
 
  (三)推选理事、主席、副主席;
 
  (四)秘书长从现职干部中产生,由主管部门提名考察任免;
 
  (五)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方针、政策、规划;
 
  (六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;
 
  (七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 
  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
 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和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,秘书长列席主席办公会议。有关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由主席办公会议讨论,提交理事会通过,秘书长组织实施。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 
  第十七条本会设监事,任职条件与理事相同。监事列席理事会,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主席办公会。监事可以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。
 
 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,可设专门委员会,开展相关工作。
 
  第四章公益基金和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
 
  第十九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:
 
  (一)基金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,包括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,以及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;
 
  (二)基金属于专款,应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产;无约定的捐赠,应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相关事业;
 
  (三)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其用途时,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,其所得用于公益目的;
 
  (四)按照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,实现基金的保值、增值;
 
  (五)基金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,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%,用于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;
 
  (六)建立会计、审计、监事制度,定期向理事会、主席办公会报告基金财务状况,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;
 
  (七)公开基金管理与使用信息,及时在本会网站和按照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查询、监督。
 
  第二十条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:
 
  (一)本会拥有会属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利,依法行使占有、使用、处置等权力;
 
  (二)本会对会属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等,实施有效监管,实现保值、增值,壮大其综合实力。
 
  第五章与海内外相关机构的关系
 
  第二十一条国际友人、台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或团体所成立的纪念孙中山、宋庆龄相关机构,其认同本会宗旨与任务,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。
 
  第二十二条本会愿与国内纪念孙中山、宋庆龄相关机构加强交流,深化协作,推动发展。
 
  第六章 附则
 
 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 
 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关键词: 章程 本会 理事会 基金 主席 理事 相关 少年儿童 决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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