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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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18-05-18 16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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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遵照我会《章程》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以及《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》,根据基金会工作实际,特制订《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》,以规范基金管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程序化,确保基金的安全、保值、增值。
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
【概要描述】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遵照我会《章程》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以及《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》,根据基金会工作实际,特制订《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》,以规范基金管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程序化,确保基金的安全、保值、增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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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照我会《章程》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以及《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》,根据基金会工作实际,特制订《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》,以规范基金管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程序化,确保基金的安全、保值、增值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,维护捐赠人、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,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,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(包括货币资金、有价证券、房地产、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)、无形财产(包括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),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。
第三条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,开展募捐、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、基金增值的营运,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。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。
第二章 基金来源
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:
1.国内外社会团体、企业和组织的捐赠;
2.国内外个人的捐赠;
3.国际组织、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;
4.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;
5.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;
6.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章 基金募集
第五条依法依照本会《章程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,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,应制定计划,提出项目;扩大宣传,务求实效。
第六条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,不得摊派,不得损害社会公德,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。
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,本会可以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。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,签订合作协议,明确责权利。未经同意,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八条本会受赠时,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,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。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,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。
第九条 公司和企业向我会捐款适用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九条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”
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适用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六条“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,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。”
第十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,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,包括颁发荣誉证书、授予荣誉称号、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;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,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。
第四章 专项(用)基金
第十一条为扩大积累,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,本会在基金管理中可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。
第十二条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1.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,应符合本会宗旨;
2.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(非物品折合),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;
3.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,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(特殊约定除外);
4.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《章程》规定和本《办法》要求,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。
第十三条根据需要,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,负责相关事项;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,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,但须规范,由捐受双方商定。
第五章 基金使用
第十四条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,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,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。使用情况,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,并随时接受查询,作出如实答复。
第十五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,应跟踪调查,适时作出评估意见;本会有责任、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,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;必要时,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。
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,受赠财产的使用,应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;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,本会有权减少、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,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。
第十七条 基金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,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%,用于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。
第六章 财务管理
第十八条本会设立独立会计机构,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,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,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,并实施电算化管理。
第十九条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,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。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;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。
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,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;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,提出使用意见,用于资助。
第二十一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,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;按照约定要求,及时转赠受援方;用于本会工作部分,应办理相关手续,纳入固定资产管理;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,可合法变卖,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。
第二十二条每年增值收入,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,其余进入经费管理。经费主要用于:募捐宣传、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费用。
第二十三条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,规范审批程序,明确管理权限;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,加强培训,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。
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,提交财务工作报告,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;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。
第七章 基金营运
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,按照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,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。
成立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基金会年度基金募集计划、基金理财计划、公益活动经费支出等计划的制定。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,按照“三重一大”制度要求,上报省委统战部、省纪委驻部纪检组审批同意,报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。
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基金营运的科学管理,成立有专家参加的专业咨询机构,指导帮助本会开展基金安全、高效、保值增值的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基金营运项目,事前应做可行性论证,深入调研,科学决策;营运计划的实施,必须经过集体讨论,按规定程序审批。
第八章 审计监督
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,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;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,并将结果向主席办公会议和理事会报告,同时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条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,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。
第三十一条建立内部监督机制,完善各项规章制度,增强管理的有效性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8年5月18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正式实施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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